CPTPP與RCEP版權例外條款見下文。二者都包括三步測試條款(CPTPP第18.65.1條和RCEP第十一章第十八條第一款)和平衡的版權條款(CPTPP第18.66條和RCEP第十一章第十八條第三款)。平衡的版權條款最初由美國于2012年在TPP談判中提出。
CPTPP和RCEP條款之間的主要區別是RCEP增加了第十一章第十八條第四款。該條款明確允許國家采用“合理使用”例外。合理使用規定與KORUS的知識產權章節的第11條腳注相同。據稱,2007年韓國堅持將該條款納入KORUS中,可能是為了確保美國不要干預其采納合理使用條款。韓國于2011年頒布該條款。盡管韓國不是CPTPP成員,但卻是RCEP成員,因此很可能是韓國要求納入該條款,以排除任何關于其合理使用條款與RCEP不一致的聲音。
RCEP與CPTPP中的平衡版權條款存在一些技術上的差異,但看起來并不是十分明顯,例如“教育”和“研究”取代了“教學、學術、研究和其他相似目標”,“努力提供適當平衡”取代“努力實現適當平衡”。
CPTPP覆蓋近13.5%的全球經濟總量,而RCEP覆蓋30%。因此,RCEP所覆蓋的全球經濟總量是承諾實現平衡的版權保護的貿易協定的2倍多。另外,RCEP代表著美國以外的國家廣泛認同合理使用與三步測試之間的兼容性。
CPTPP版權例外
第18.65條:限制和例外
1.關于本節,每一締約方應將專有權的限制和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況,且不得與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得無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本條規定既不減少也不擴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允許的限制與例外的適用范圍。
第18.66條:版權和相關權利制度中的平衡
每一締約方應努力實現版權和相關權制度中的合理平衡,特別是通過與第18.65條(限制和例外)相一致的限制與例外的方式,包括那些適用于數字環境的限制和例外,對合法目的給予適當考慮,例如但不限于:批判;評論;新報道;教學、學術、研究以及相似目的;為盲人、視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RCEP版權例外
第十一章第十八條:限制和例外
一、每一締約方應將專有權的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況,且不得與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正常利用沖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第一款不得減少也不得擴大一締約方作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締約方可獲得的限制與例外的適用范圍。
三、除其他方式外,每一締約方應當致力于通過與第一款相一致的限制和例外,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制度中提供適當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為盲人、視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四、為進一步明確,每一締約方可以為合理使用而采取或維持第一款所提及的權利的限制或例外,只要此類限制或例外限于第一款所述的范圍。
CPTPP成員包括:澳大利亞、文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秘魯、新西蘭、新加坡和越南。
RCEP成員包括:中國、澳大利亞、文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老撾、馬來西亞、緬甸、新西蘭、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編譯自infojustice.org)
翻譯:羅先群 校對: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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