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12月的EPO行政理事會會議上,各成員認可了前兩種通用實踐——在發明單一性審查和發明者的指定方面。
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António Campinos)稱:“我很高興地宣布,這是我們融合計劃的一個里程碑。我們知道,在歐洲尋求專利保護的企業和發明人有時會在本國專利局和EPO面對不同的實踐。這可能會使歐洲專利制度復雜化,并導致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通過這一倡議,我們共同努力正面解決這一問題,更緊密一致將使專利制度的使用者和專利局都從中受益。這對于中小型企業尤其重要,因為對它們來說,實踐上的差異可能是它們在國際上開展業務的一大障礙。”
該倡議于2019年啟動,是EPO“2023年戰略計劃”的一部分。歐洲各國專利局、EPO以及工業界和知識產權界的代表共同選擇了6個實踐領域,在這6個領域中,EPO與歐洲各國知識產權局可以采取更加統一的方法并且為用戶和各國專利局帶來最切實的好處。
這種更加緊密而統一的行政實踐有望提高歐洲專利制度的可預測性和法律確定性,并為申請人提供更簡單、更流暢和更具成本效益的程序,還將通過工作產品的重復利用提高EPO和各國專利局的效率并降低成本。
除了已經采用的兩種通用實踐之外,后續還要進行審查的領域包括:優先權日的確定、權利的重新確立、權利要求的起草和結構、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和人工智能的審查實踐。
通用實踐是由EPO各成員專利局的代表組成的專門工作組制定的,該工作組審查了歐洲的不同實踐并就最佳實踐達成了一致。一旦獲得批準,這些實踐由各專利局自愿實施。
在EPO的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有關該計劃以及達成一致的前兩個通用實踐的更多信息。(編譯自www.epo.org)
翻譯:王丹 校對:羅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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