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擬修訂反補貼稅法的背景
美國反補貼稅的宗旨是為因不公平補貼進口而受到損害的美國工人和企業提供救濟。《1930年關稅法》(經修訂)(19 U.S.C.1671,et seq.)(《關稅法》)規定了反補貼稅程序。《關稅法》第771(5)(B)節將補貼定義為:當一國境內的政府或任何公共實體提供財政資助、提供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或向籌資機構付款以提供財政資助、或委托或指示一私營機構進行財政資助,前提是提供的資助通常歸政府所有,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因而授予一項利益。可訴補貼中所指的補貼,必須具有《關稅法》第771(5A)節所規定的專向性。但是,無論是美國《關稅法》還是美國商務部的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商務部審查貨幣兌換產生的潛在補貼時,如何確定利益或專向性的存在。
建議修改的內容
美國商務部建議修改19 CFR 351.502和19 CFR 351.503,關于19 CFR 351.502的修訂將澄清,主要在國際上購買或銷售貨物的企業可以組成一組企業,以確定專向性。對19 CFR 351.503的修訂將增加一段內容,解釋商務部在調查或審查統一匯率制度下以貨幣低估形式提供的潛在補貼時,打算如何確定收益。
對貨幣匯率控制可制裁性的任何分析都必須關注美國反補貼稅法令中上述描述的法律標準,所有這些都與反補貼稅解決導致扭曲的市場政府干預的基本原則有關。有各種可能的與貨幣有關的事實模式可能滿足可制裁性的法律標準,而商務部無意在此全部識別或解決這些問題。
一般來說,因貨幣低估獲得的收益的計算需要確定貨幣在未被低估情況下的價值。為此,一種方法是采用均衡“實際有效匯率”(REER)或其等效物,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方法相一致。在這一規則中,均衡實際有效匯率被定義為在中期內導致外部平衡達到適當水平的實際有效匯率。在下面的兩步效益分析中,將使用該平衡REER或其等效物。
第一步將涉及一國在相關時間段內的REER和均衡REER進行比較,確定外幣低估程度的閾值。聲稱存在貨幣低估補貼的當事方可以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交客觀的第三方公開估計的名義美元匯率,與實現外部平衡所需的匯率保持一致。如果一個國家在相關時間段內的均衡REER超過其實際有效匯率,則可能存在利益。
下一步將是確定名義上的雙邊美元匯率,該匯率與在相關時間段內不存在低估的均衡REER保持一致。
在評估各當事方的論點并進行分析時,商務部將及時要求財政部評估政府對匯率采取行動導致的任何貨幣低估。財政部將及時向商務部提供一份評估和結論,說明政府對匯率采取的行動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導致貨幣低估,以及如果財政部認為適當,對這種低估帶來的利益進行評估。
考慮到在有關調查或審查期間,企業通過被確定為機構(或受機構委托或指示的實體)轉換為本國貨幣的美元數額、轉換時的實際匯率,可確定對某一受調查或審查的企業的可訴補貼利益的價值,但須考慮到該企業在有關調查或審查期間通過被確定為機構(或受某一機構委托或指示的實體)兌換為本國貨幣的美元數額,根據這一擬議的監管修改,名義美元匯率由商務部確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以其他方式確定收益。
關于統一貨幣制度下被低估貨幣的專向性,根據擬議條例進行的分析可考慮一國的國際收支數據,特別是該國各類實體或活動,如出口商、外國投資者、游客和在國外賺取要素收入的接受者提供的外匯數額。如有可能,有關外匯市場供應的資料,可以合理地代表被調查國家將美元兌換成被低估的本國貨幣的數額。
最后一步是確定這一總額中由主要在國際上買賣貨物的企業提供的外匯組成的部分。從出口商提供的外匯總額開始,扣除這些出口商購買用于生產出口貨物的任何進口投入所需的外匯,將得出該國出口和進口部門企業提供的外匯凈額數字。
擬議規則可能帶來的影響
1. 關于是否會導致指控數量增加及相關的反補貼稅額問題
如果這一擬議的規則成為最終規則,將解釋商務部將如何行使其法定權力來審查因低估貨幣而產生的潛在補貼。
關于擬議的法規是否會導致反補貼申訴案件數量的增加的問題,因為過去5年提交的申訴案件數量年波動很大,但并沒有證據表明,潛在可訴補貼的補貼項目數量是引起這一變化的原因,甚至部分原因。是否提交申訴的一個關鍵決定因素是申訴方認為能否滿足法定損害要求。此外,商務部估計,在反補貼案例中的典型肯定性終裁會出現至少10個可訴補貼項目的裁定,在某些情況下,這一數字可能更高。
因此,商務部認為擬議的法規不會影響已收到的反補貼申訴案件數量。但商務部確實認為擬議的監管可能會增加反補貼申訴案件數量,因為申訴方會意識到,在面臨有政府支持的案件并滿足財政資助、利益和特定要求時,商務部愿意調查并可能抵消貨幣低估造成的補貼。
在美國商務部反補貼稅的計算方法中,在計算具體公司的反補貼稅基于國內補貼(例如非出口相關)時,商務部通常使用該公司國內制造產品的全球銷售額(包括國內銷售和向第三國的銷售)作為分母。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與采用出口銷售相比,使用總銷售額作為分母,通常將降低補貼的反補貼稅率。這種降幅通常取決于特定公司的出口占總銷售額的比例。因此,在擬議條例(確定了貨幣低估作為國內補貼的框架)的程序中,確定可訴補貼的肯定性裁決時,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補貼接收方的國際銷售比例越高,商務部分配的反補貼稅率越低。
上述示例盡管為假設,但可以說明貨幣低估造成的補貼收益對于特定公司的估算會出現較大差異。
第二種方法是根據匯總的歷史數據估算征收的反補貼稅,假設向商務部提交的補貼訴訟為函數,匯總的歷史數據可以作為影響分析的基準。根據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數據,過去5個財年(2014~2018財年),基于反補貼征稅令收繳的稅款總年度平均總額為5.27億美元。
如上所述,商務部估計通常反補貼案件涉及至少10個補貼項目,因而每個補貼項目的最高平均反補貼稅率為1.2%,這與貨幣相關補貼趨同。
還需要強調的4點是:
(1)貨幣低估補貼可用于特定國家經濟的各行各業,無法與商務部已經裁定的其他補貼完全區別開來。
(2)遭受反補貼調查(和反傾銷調查)的產品通常被申訴方定義得非常具體。
(3)如上所述,商務部評估反補貼案件通常涉及10個可訴補貼項目。
(4)商務部再次注意到,擬議法規簡單解釋了國際上主要購買或出售商品的公司可以組成一個為了特定目標的“企業組”,這與商務部在其他情況下的做法一致。
所有信息都說明,擬議法規不可能大幅改變受反補貼調查的進口總量。
2. 關于對美出口中涉及的電力補貼反補貼稅率的計算問題
美國商務部在涉及中國進口商品的反補貼調查程序中,通常將低于正常價格的電力供應作為可訴補貼,這一分析采用過去經驗推斷作為確定貨幣相關補貼潛在影響的方法。這種分析首先估算中國進口商品中電費在所有補貼中的占比,同時算出中國在世界補貼進口中的比例,從而估算與中國電費補貼相關的反補貼稅率,進而從所有相關補貼中計算出與貨幣相關的電費占比。
結語
這是由美國牽頭上演的在貨幣匯率問題上的“一出大戲”,美國或將開啟新一輪肆無忌憚的“要價”。美國對中國的談判應對思路把脈已久,需引起重視。在當前中美雙邊經貿關系不斷趨緊,談判博弈不斷加碼的情況下,特朗普政府一直強調的一個主要關注點就是:中國獨有的、國家主導的經濟體系帶來的顯性的和隱性的補貼,并進而指出由補貼造成的生產過剩和廉價出口的泛濫在許多產業部門造成了政治和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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